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托材料学院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材料学院全体教师和学生即进入材料馆A、B、C三栋楼以及亚稳材料制备中心所有实验室的全体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加强对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对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处置办法,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初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需参加实验室安全操作考试,9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加强对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出现异常现象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本科生、研究生自主设计进行的实验,实验方案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审查,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预案,必要时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现场指导。
第三章安全问责制度
第五条即将导致或已经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人员,学院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形式进行处分:
1、警示处分:全院通报批评;
2、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校察看、开除等;
3、学生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4、移送司法机关;
5、其它处分形式。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被追究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责任追究的级别应与之相称。被追究人的处分形式由学术委员会决定。事故造成学院或个人资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直接责任人应按比例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依据其处分情况,不能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可以降低或停发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或其他工资待遇,年底考核等级为C或D。
学生受处分期间,依据其处分情况,可以停发其校内助学金等校内补助,取消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对于毕业年级学生,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延迟学生毕业答辩时间。
第六条实验室人员未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虽未造成实验室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也要视情况给与相关人员处分:
1、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的电路、水路、通风及消防设施,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2、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个人物品。
3、实验室内严禁豢养宠物。
4、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管制刀具等与实验无关的其他危险品或电器。
5、严禁利用实验室资源、设备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例如给电动车充电、在实验室做饭、非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自习等)。
6、实验室内严禁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7、严禁带非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
8、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或移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员同意。
9、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
10、实验室内外、楼梯和走廊等场所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堆放杂物等。
11、实验室内严禁传播、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严禁从事经商活动。
12、严禁进行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3、实验室无人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窗锁门。
14、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要求和督促学生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特殊仪器设备除外),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打扫实验室卫生。
15、参加实验的学生离开实验室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电源、气源和水源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关窗锁门。
16、违反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17、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18、未根据学校、学院的要求,及时组织、督促、协助对实验室的危险源进行辨认识别和评价控制。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首次发现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研究生停发1个月校内助学金;第二次发现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取消其3个月内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同时,研究生停发3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第三次发现者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其6个月内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同时,研究生停发5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另外,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五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项第五点相关要求进行扣分。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或者直接责任人(学生)的导师,给予通报批评,若教师或者同一学生屡次违反以上规定,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取消该教师或者直接责任人(学生)的导师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年底考核等级为C或D。
第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致使实验室发生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1、由于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上级领导,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3、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其6个月内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同时,研究生停发5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另外,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五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项第五点相关要求进行扣分。
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教师或者直接责任人(学生)的导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年底考核等级为C。
第八条因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1年内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研究生停发10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另外,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五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项第五点相关要求进行扣分。
给予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或者直接责任人(学生)的导师,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年底考核等级为D。
第九条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开始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年6月6日